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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手册
公报案例: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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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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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
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摘要]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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