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1199号:吕丽玲走私普通货物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6 | 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1.携带贵金属纪念币入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走私关税为零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
3.如何计算被告人的偷逃税款额?
吕丽玲走私普通货物案【第1199号】

裁判要旨:(1)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贵金属纪念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走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故走私犯罪是与关税的征收及许可证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关税为零的情况下,可以将在进出口时偷逃其他税款的行为认定为走私犯罪。(3)偷逃税款额的计算涉及两个变量:一是货物、物品的价格;二是货物、物品的税率。涉案纪念币价格的确定,应当按照纪念币的市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