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行为的定性
实践中,在同一案中既有绑架行为又有抢劫行为的情形也时常发生。如行为人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发现人质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是。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赎的故意,在绑架被害人即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取走,此时,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没有问题,但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却不宜另定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1.绑架勒赎本身就是以获取被绑架人或其亲友财物为目的,因此,在控制被绑架人后掳走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无论数额大小,对绑架人(包括共犯)而言,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反之,指望绑架人不掳走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则类似于《刑法》理论上所讲的“期待不可能”;2.对这种情况如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实质上是将一个暴力劫持或拘禁行为既用作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又用作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理;3.此种情况下,仅定绑架一罪,把掳财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与定两罪相比,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在绑架勒索过程中劫走被绑架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2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