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缉令》的一些知识
来源: | 作者:丁风 | 发布时间: 2021-09-08 | 799 次浏览 | 分享到:

1、通缉令适用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4条的规定分析,通缉的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网上追逃、协查通报、内部通报,是否属于通缉?

网上追逃、协查通报、内部通报的对象,可以是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它们均不属于通缉。



3、公安部A、B级通缉

根据《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A、B级通缉令仅指公安部发布的通缉令。

公安部对重大的在逃人员实行A、B两级通缉制度。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实践中,公安部对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危害特别巨大、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或者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在逃人员发布公安部A级通缉令进行全国通缉。


公安部A级通缉令印发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是国内公安机关最高等级的通缉协查命令。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各个警种、部门接到公安部A级通缉令以后,要按照最高等级要求对被通缉的人员开展查缉布控。


公安部A级通缉令实行奖励制度,按照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4、红色、蓝色通缉令

公安部凭逮捕证可以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发布红色通报。红色通报在有些国家可以作为提请临时羁押的事由,故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在国际惯例上往往被视为通缉。


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发布蓝色通报,无需提交逮捕证,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蓝色通报后,相关国家亦不会采取临时羁押措施,仅是作一些协助性盘问。



5、通缉令的发布方式

通缉令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发布。



6、公安部能否直接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发布红色通报?

公安部可以直接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发布红色通报,不以国内发布通缉令为前提,特别是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逃往境外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