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3号:习海珠抢劫案——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5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因被告人以暴力、 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写下收条,改变了原有的财产权利关系,导致被害人丧失债权,应当认定为抢劫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