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号:沈某某盗窃案—— 对盗窃对象价值高低认识错误的,一般应当按照盗窃对象的实际价值定罪处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5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
对无价值的东西误认为有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价值的东西而盗走的,实践中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对有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价值的东西误认为是无价值的东西而随手拿走,如果当其发现具有价值后,若没有继续非法占有,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对于盗窃对象价值高低的认识错误,一般应当按照盗窃对象的实际价值定罪处罚;对于将价值高的东西误认为价值低的东西拿走是应因具体案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