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号: 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定票据诈骗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5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予以使用的应如何定性?
行为人盗窃印章齐全、已填写好票面金额,且数额较大的现金支票,本质上与盗窃等额的现金无异,即使未及时兑现,也应以盗窃罪处罚。行为人进而持该现金支票已从金融部门骗领现金的,其骗领行为的性质,属于兑现盗窃物品价值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自然所牵连的结果行为,因此,仍应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