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秘密窃取、转移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应根据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别处理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653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秘密窃取、转移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或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窃取人民法院扣押的财物后,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的目的,或者已经获得赔偿的情况,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刑;反之,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擅自拿走,则不能以盗窃罪处理,可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