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号: 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在盗卖他人或自己家中财物,仍上门帮助转移并低价收购的,构成盗窃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低价收购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表现为秘密窃取,即在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对于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来说秘密的手段获取财物。本案中,被告人熊海涛在戚某叫其上门收购电器时,应当认识到戚某是在盗卖别人家或者自己家的财物。不管是哪种情况,其行为都是在财物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实施,其帮助拆卸、予以收购并运输出小区,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