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号:王庆诈骗案—— 骗购电话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4 | 658 次浏览 | 分享到:
1.骗购电信卡转卖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应如何把握?
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移动入网手续,实际是虚构事实行为,后其又将购买的移动电话卡转卖,使得买受人使用后恶意欠费,造成了电信资费巨额损失,对行为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来看,“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的人与“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并不要求一定是同一人。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骗购多张移动电话SIM卡,在明知他人使用后会逃交电信资费的情况下,为牟取现利,仍将骗购的SIM卡高价转卖他人,致使他人使用后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