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有法定的自首从轻情节,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案发后也有积极的救助行为,应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田建杰、田俊杰等故意杀人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3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有法定的自首从轻情节,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案发后也有积极的救助行为,应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田建杰、田俊杰等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

  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有法定的自首从轻情节,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案发后也有积极的救助行为,应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审: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50号(2010年6月2曰)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刑一终字第138号(2012年3月5曰)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一复27896561号(2012年10月13日)


一、被告人田建杰、田俊杰、田俊龙和田俊宏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被告人田建杰、田俊杰、田俊龙和田俊宏认为,一审定性错误,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且量刑畸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孩、李海霞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一审量刑过低。笔者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从四被告人持械打击三被害人的部位和多次打击的行为,可以反映出四被告人对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定性更为准确。

  二、本案造成被害人李进生、李福生、李永生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只对被告人田建杰一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属于量刑不当。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本案虽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有法定的自首从轻情节,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案发后也有积极的救助行为,量刑适当。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系共同犯罪致人死亡,应当严格区分主从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一个总体的处理原则是,应当在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上的区别,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能够分清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本案中,对于田建杰、田俊杰、田俊龙、田俊宏四人共同致李进生、李福生、李永生三人死亡,不能简单地搞“同等报应”,而应当考虑到田建杰在四人中先与被害人发生冲突,且在打斗过程中较其他H人的作用更积极。认定田建杰为主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田让杰一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应当酌情从宽处罚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当酌情从宽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属于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实施,虽然双方当事人矛盾化解的可能性较小、调处的难度较大,但是我们不能“一杀了之”0—判了之”,应当从修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生活秩序重归融合的角度出发,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本案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案发后,田建杰让报警,田俊龙打“120”“110”报警,田建杰、田俊龙、田俊宏在家等候,田俊杰在村口等候,公安人员赶到后将四人抓获,四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四人的行为构成自首。自首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应对四人依法从宽处罚。鉴于田建杰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种判罚充分体现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