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4号:王志国、肖建美抢劫案——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而应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29 次浏览 | 分享到:
1.如何认定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2.“冒充”是否要求达到使人信以为真的程度?
王志国、肖建美抢劫案【第1184号】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制式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当然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还有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判断。
(2)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应达到使一般人能够相信其身份的程度。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不可简单依据结果来认定,换言之,此处使用的并非是“被害人标准”,而是“常人标准”。
(3)冒充军警的行为不可简单地依据结果来认定。冒充行为存在被害人相信与不信两种结果,虽然被害人是否相信对于冒充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只要被害人识破了行为人的假军警身份,就一概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