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9号:曹海平诈骗案 ——行为人虚构事实致使受害人主动交付财物后溜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4 | 598 次浏览 | 分享到:
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诈骗罪罪状的逻辑结构一般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所有人或监管人产生错误认识一所有人或监管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一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行为人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趁店主不备而溜走的行为,属于诈骗既遂后的事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