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2号:伍华诈骗案——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构成诈骗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04 | 6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证券业务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证券业务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处分受害人的股票款项,使行为人获取了该股票款项,受害人的损失与行为人的不法得利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