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5号: 王先杰诈骗案——被告人在身负巨债、房产查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约定垫付资金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意图通过人民法院的公权力冻结垫付资金偿还个人债务的,应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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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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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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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普通的民事纠纷(欺诈)与诈骗罪?
2.如何认定假借国家公权力类诈骗案件中的“财产取得”?
3.如何把握假借国家公权力类诈骗案件中既未遂的界限?
被告人在身负巨债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约定垫资代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向债权人、银行披露卡上资金进入的时间。上述客观行为反映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垫资的真实目的并非注册成立新的公司,也根本没有打算归还被害人的垫资款,而是意图通过人民法院的公权力,冻结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