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吴三玉、许乃刚盗窃案
【关键词】
盗窃罪刑法的溯及力
【案情】
被告人:吴三玉,男,26岁,江苏省淮阴市人,农民。1997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乃刚,男,26岁,江苏省淮阴市人,农民。1997年9月29日被逮捕。
1995年9月至1996年8月间,被告人吴三玉、许乃刚伙同夏如晓、吴海宝、夏如 军、金崇文(均已判刑)、吴大玉、王井虎、季五、吴三明、冯国强、许小假、方正 (均在逃)以及李健松(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加力钳、三轮车、平板车等作案工具, 时分时合,先后窜到江苏省镇江市的黄山南路、运河路、中山路、电力路等处的机关、 企业、学校等单位进行盗窃。他们釆取撬门、剪锁、翻墙等手段作案12起,窃得电动 机、电焊机、铜材、铝线等工业原材料、设备以及电火锅、照相机、服装等生活用品, 总计价值92000余元。除部分物品被追缴并发还失窃单位外,其余均被销赃。其中,被 告人吴三玉参与共同盗窃11起,盗窃财物价值86000余元;被告人许乃刚参与共同盗窃 7起,盗窃财物价值64000余元。
【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10日以被告人吴三玉、许乃刚犯盗窃罪向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三玉、许乃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该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于1997年12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吴三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 被告人许乃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没有疑问,关键在于解决好法律适用问题。两 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订后的刑法) 施行之前(即1997年10月1日之前),而审判却在该法施行之后,那么,处理本案时, 究竟是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还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即1979年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有关决定?这就涉及修订后的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新旧法律适用上釆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修订后的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如果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 的,则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在新旧刑法均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的情况下,比较处刑 的轻重是以法定刑为标准的,即:(1)比较主刑种类的轻重,应以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刑 种类从轻到重的排列次序来确定。(2)比较同种刑罚的轻重,应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 法定最高刑的轻重为准。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以法定最低刑的轻重为准。(3)如有 两种以上的主刑,在比较刑罚轻重时,应以最重主刑的种类较轻的或者刑期较短的为轻。 如果最重主刑的种类或者刑期相同,则以最轻主刑种类较轻的或者刑期较短的为轻。 (4)如果主刑的法定最高刑与法定最低刑均相同,应比较有无附加刑,有附加刑的为重, 无附加刑的为轻。(5)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 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 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 或者最低刑。在后一种情况下,不能笼统地以几个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为 标准进行比较,而应以相应情节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作为比较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在比较刑罚轻重时,不仅要将修订后的刑法与1979年的刑法相比较,还应将修订后的刑 法与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范相比较,因 为后者是对1979年刑法的补充与修改。
本案的处理在适用法律上也应遵循上述原则。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无论按修订前的 刑法还是按修订后的刑法均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依法应当追诉,但新旧刑 法在处刑上都有轻重之别。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2年3月8日通过并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第 (一)项又将盗窃罪的量刑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依照修订后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除了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这两 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外,对其他盗窃犯都只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把1979年的刑法及其以后的《决定》与修订后的刑法相比较,对 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犯来说,前者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只有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判处死刑),后者的处刑显然轻于前者。本案两 被告人的盗窃数额虽属特别巨大,但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 理本案时,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对两被告人定罪处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