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102刑终7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属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
1、刑法第280条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解释明确规定“情节严重”适用的国家机关证件仅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两类,条文中没有含有“等”或“其他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