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经DNA比对成为犯罪嫌疑人后如实供述,不认定为自首—武荣庆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
被告人因他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经DNA 比对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 虽能如实供述该罪行, 但缺乏自首的其他必要条件, 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武荣庆故意伤害案
问题提示: 被告人因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经DNA 数据比对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机关对其换押的途中,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能否认定本罪为自首?
【案例索引】
一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 沪二中刑初字第9号(2009 年4 月9 日)
二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 沪高刑终字第64 号(2009 年6 月18 日)
本案的焦点在于: 被告人武荣庆在因涉嫌他罪(贩卖毒品罪) 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经DNA 数据比对而被确定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后, 如实供述该罪行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笔者认为,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不能认定为自首。枟刑法枠第六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第(二) 项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这个条文明确了自首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是, 虽然没有自动投案, 但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即, 如果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方可认定为自首: 要么自动投案, 要么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本案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枠(以下简称枟解释枠) 在第一条第(二) 项中阐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对案发起因的辩解未被法院采信, 但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其对犯罪起因的辩解不影响法院对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的认定, 即可以认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是, 仅有如实供述行为不足以认定为自首, 还需要看被告人是不是存在自动投案的行为, 或者被告人虽未自动投案, 但其供述的是不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在本案, 是公安机关通过DNA 数据滚动比对将武荣庆确定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即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该罪行, 武荣庆在随后的换押途中才供述了该罪行, 这就排除了适用关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的情况。因此, 本文重点分析武荣庆是否存在自动投案的行为。
枟解释枠第一条第(一) 项明确规定, 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或者虽被发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由此得出, 被告人自动投案只可能存在于两种情况: 要么,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要么, 虽被发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发生在2002 年, 案发当时就有目击证人报警, 公安机关遂对本案立案侦查, 即犯罪事实当时就已经暴露, 为司法机关所发觉; 被告人武荣庆作案后逃逸多年, 其间从未有过自动投案的行为。2005 年8 月28 日, 武荣庆因涉嫌贩卖毒品而被上海市虹口区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此时他亦没有主动交代其曾对被害人蒋金娥实施过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次日, 上海市刑侦总队刑技中心DNA 室在对其进行DNA 数据滚动比对时, 发现与本案现场提取的一枚烟蒂的DNA 数据相符, 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武荣庆被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 上海市普陀公安局遂即刻对其进行换押以便进一步审查。在这种情况下, 武荣庆才供述自己伤害被害人蒋金娥的犯罪事实。所以, 武荣庆的如实供述行为是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作出的, 不符合自动投案的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指虽然被发觉, 但是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首先, 武荣庆被换押时, 公安机关已经把他确定为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因此, 在途中有针对性地问他,并在途经案发地点时有意提示他, 这些都说明, 公安机关在换押途中对武荣庆的问话已经不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询问, 而是实质上的讯问。不过不少人认为现实中常常会因为手续上或者时空条件上的限制而难以认定某些问话是讯问还是询问, 事实上, 枟现代汉语词典枠(第5 版) 已经作出解释, 讯问即审问, 审问即审讯, 审讯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向犯罪嫌疑人或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查问有关案件的事实, 查问在字典上也是询问的意思, 这样一推敲我们不难发现, 讯问和询问的真正区别不是在于问的本身, 讯问也是一种询问, 只是问的对象和普通询问不同,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问话就是讯问, 所以, 手续和时空都不是认定两者的分界, 真正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武荣庆在被换押的时候已经是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换押途中看似不经意的问话实际上是一种有针对性地讯问, 所以, 应当认定武荣庆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在供述罪行前已经受到讯问; 其次, 武荣庆也不处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状态。武荣庆因另一行为即贩卖毒品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因DNA 数据比对而被确定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局即对其进行换押, 即武荣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状态未曾中断,而是一直延续到因本案受到的讯问以及此后的全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 其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 犯罪嫌疑人是在犯罪被发觉, 自身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状态下, 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所以, 本案也不符合第二种情况。
综上分析, 武荣庆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该供述是在其已经被确定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 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受到讯问时作出, 既不满足自动投案的条件, 也不是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 故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