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缉逃犯在潜逃期间因其他罪行被拘留,如实供述办案民警尚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可以自首论—王金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通缉逃犯在潜逃期间因其他罪行被拘留,如实供述办案民警尚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可以自首论—王金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案例要旨

  被网上通缉的逃犯,在潜逃期间因其他罪行被拘留,如实供述了办案民警尚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可以自首论。

 王金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问题提示:网上通缉逃犯,因其他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如实供述办案民警未掌握的被通缉罪行,是否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三刑初字第33号(2005年7月15日)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被告人王金良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金良1994年故意杀人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公安机关已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并将他的基本信息(包括照片)、显著特征、犯罪事实在公安部追逃网站上公布,全国各地公安人员只要上网查询,便可知悉其犯罪事实,在当前网络设施已普及的情况下,被告人王金良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作已被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因而,被告人王金良2004年6月29日在云南省大理市因涉嫌绑架被大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1994年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网上逃犯的犯罪事实不能一概认定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都已经掌握,应以承办案件的公安人员(含其他司法人员)是否实际上网查询、实际知悉为准,也就是说,网上逃犯仍然具有成立准自首的可能性。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金良在大理市公安机关将其拘留的当天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过去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实际并不知道该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金良的行为构成自首。

  本案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亦作了相应的规定,这就是司法实践中所说的“准自首”,亦称“特殊自首”。“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种的罪行,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已达成共识,在此不再赘述。但是,何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则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上网追逃不能一概认定公安机关已掌握了逃犯的犯罪事实,网上逃犯仍然具有成立“准自首”的可能性,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金良的行为就构成自首。理由如下:

  第一,上网追逃只能说明发布通缉信息的原案发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或称被告人、罪犯)过去的犯罪事实,只要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不是有目的地上追逃网站上查询、比对,则该犯罪事实对于这些公安机关来说,仍然是“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因为这些犯罪事实是处于“可知”的状态,并不是“已知”的状态,从实事求是的态度出发,应当认定上网逃犯被网上通缉的犯罪事实,其他公安机关“还未掌握”。

  第二,从《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的相关内容看,多为在逃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有的甚至没有照片或是十几年前的照片)以及一些明显的体貌特征等,这些个人信息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惟一性,如DNA图谱、指纹等,要确认当前的犯罪嫌疑人为网上逃犯,必须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上网比对查询才行,倘若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的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便无法上网查询,更谈不上掌握他过去的犯罪事实。虽然不排除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能够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但从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看,就是要用较低的司法成本查明案情,及时进行刑事追诉,因此,认定上网逃犯被网上通缉的犯罪事实其他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给网上逃犯留下“准自首”的空间,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虽然网络设施目前已经普及,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各种原因,如责任心不强、个人素质不高、设施故障、有意包庇等,有的办案民警不能做到上网查询、比对,因而就不可能掌握网上逃犯过去的犯罪事实。很显然,此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予供述,则司法机关就不可能对网上通缉的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因此,只要是在办案民警上网查询、比对前如实供述了被网上通缉的犯罪行为,就应当“以自首论”。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例,一名被上网通缉的抢劫犯,在逃跑过程中,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拘留、逮捕,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直到服刑期满.司法机关均未发现其是网上逃犯,因而,没有对其抢劫罪予以追诉。后来,铁路警方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形迹可疑,经上网查询、比对,才发现了其网上逃犯的身份,原犯抢劫罪才得以被追诉。这说明,网上逃犯被网上通缉的犯罪事实并不必然地为所有的公安人员已经掌握。

  综上所述,网上逃犯只要是能够在办案人员实际知悉其被网上通缉的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该犯罪事实,就应当“以自首论”,其具有成立准自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