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关负责人主动投案供述犯罪的对其本人和单位均成立自首—厦门万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经理尤杨宇偷税后自首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位有关负责人主动投案供述犯罪的对其本人和单位均成立自首—厦门万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经理尤杨宇偷税后自首案

案例要旨

  单位可依法成为刑法理论中的人格化犯罪主体,其决策机构或决策者自首的意愿和行为亦应转化为单位自首的意愿和行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其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向有关部门如实供述了包括其本人和单位的犯罪事实,对其本人和单位均应视为自首。

厦门万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经理尤杨宇偷税后自首案(自首)

  【提示】

  单位犯罪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有关部门自首,该犯罪单位是否也应认定为自首?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单位犯罪能否成立自首。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可依法成为刑法理论中的人格化犯罪主体。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员对实施犯罪所作出的决策即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和心理状态的体现。同样道理,其决策机构或决策者自首的意愿和行为亦应转化为单位自首的意愿和行为。从另一方面来说,单位是一种社会组织,单位的一切活动必须通过自然人来实现,即通过能代表单位的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本案中,尤杨宇在万安公司被授权实际履行着总经理的职责,成为万安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而拥有决策权,其自首的行为已不仅仅是其个人的行为,而应当视为万安公司的整体行为。尤杨宇在其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向有关部门如实供述了包括其本人和万安公司的犯罪事实,对其本人和万安公司均应视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