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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5018】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定性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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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5018】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定性
文/许浩
【摘要】
行为人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获取顾客意图支付给商家的钱款,作为被害人的商家确实因行为人的虚构事实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其受骗后指示顾客扫码付款的行为,缺乏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意思,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构成盗窃罪。
案号:一审:(2018)沪0116刑初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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