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第1302号】郗菲菲、李超、蒋超超、林恺盗窃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9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要旨】“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是与犯罪有经常性或者密切性联系,对犯罪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的财物,且予以没收对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会构成损害。除此之外,在拟没收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时,还应坚持相当性原则衡量该财物的价值是否与犯罪的危害性相当。
上一篇:
1303号:潘平盗窃......
下一篇:
1301号:蒋伟伟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