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号:刘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致使人民法院对相关犯罪事实未能进行认定,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应认定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0 | 823 次浏览 | 分享到: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至于证人在威胁、引诱下改变了证言或者作了伪证,是否足以或者已经导致案件处理或者裁判错误,如是否已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情节严重”只是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量刑情节。

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人故意引诱或者威胁证人作伪证、改变证言,但情节显著轻微如证人坚持如实作证,或者辩护人最终没有将取得的虚假证言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辩护人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