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在退休后,虽不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但依法继续从事公务的,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以借款为名行受贿之实,要从双方的人物关系、借款必要性、赃款去向、还款表现等方面综合考量,判断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虽存在借条,但双方间的钱款往来符合“权钱交易”特征的,仍应认定为受贿。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732号(2016年12月8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终249号(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