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1号:胡宗友、李仲达组织卖淫案——卖淫女在实施卖淫违法行为时被嫖客杀害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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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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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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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
2.卖淫女在实施卖淫违法行为时被嫖客杀害的,能否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
3.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人民法院认定罪名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的,该如何处理?
5.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未认定的加重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之一,其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实现刑法或者刑法条文内部的协调与平衡。因为“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留卖淫等行出真正的含义,或它所出现的项目会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义。有时把它与其他条文——其他法令或者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一比较,其含义也就明确明确了”。对不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考查其含义。因此,对成等方式“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按照体系解释方法,遵循管理下进同类解释规则进行。
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提供食宿、门店招嫖、定点卖淫、约定分成等方式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且卖淫女在实施卖淫违法行为时被嫖客杀害的,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