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4号:张桂方、冯晓明组织卖淫案——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应查看行为人对卖淫者是否具有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8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区分与认定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具有组织卖淫的人数达到15人以上、或造成被组织者伤亡或被组织者中有幼女的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