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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号:张桂方、冯晓明组织卖淫案——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应查看行为人对卖淫者是否具有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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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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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与认定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具有组织卖淫的人数达到15人以上、或造成被组织者伤亡或被组织者中有幼女的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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