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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5016】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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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5016】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
文/陈思佳
【裁判要旨】扒窃过程中,即使从客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在同时具备扒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多个客观要件时,应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作为定罪要件,其他客观要件转化为量刑情节。对实施扒窃但未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应认定为扒窃既遂。
□案号 一审:(2014)温鹿刑初字2030号 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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