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689号:杨某、米某容留卖淫案——明知他人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应以容留卖淫罪论处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2
|
8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何在?
容留他人卖淫之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包括在自己所有、管理、使用、经营的规定场所,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者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明知他人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应以容留卖淫罪论处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
下一篇:
376号:吴祥海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