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8号:梁娟医疗事故案——行为人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1050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作为护士,在医院安排下违法从事治疗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医疗事故罪在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二罪之间的区分也是明显的: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主观方面为特定的业务过失;客体上除了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外,还侵犯了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客观上也通常表现为诊疗中的违规行为。根据特殊罪名优于普通罪名原则,符合上述犯罪构成的应当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行为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有立功(检举他人犯罪线索)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不宜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