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认定累犯的时间节点?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2 | 5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构成累犯虽以后次非法集资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在时间节点的计算上不应以后次非法集资数额达到入罪标准时为准,而应以后次非法集资犯罪开始实施时为准。
对于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往往会持续一段时间,认定其是否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是以非法集资开始之时为时间节点还是以非法集资达到犯罪起点数额之时为时间节点,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累犯是以后次非法集资构成犯罪为前提,而在后次非法集资数额尚未达到入罪标准前不能认定其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后次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时间节点应为非法集资数额达到犯罪起点数额之时,故应以该时间节点来判断是否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构成累犯虽以后次非法集资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在时间节点的计算上不应以后次非法集资数额达到入罪标准时为准,而应以后次非法集资犯罪开始实施时为准。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持续犯,只要非法集资行为最终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那么从其开始实施非法集资之时起就都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即非法集资犯罪是从其开始实施非法集资之时起始的,故应以非法集资开始之时为时间节点认定是否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而且,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主要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而该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五年内重新实施犯罪行为。从时间上看,在重新犯罪开始之时,行为人不知悔改的人身危险性已经表现出来,所以无须等到数额达到入罪标准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