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江、李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第1122号]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10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集合社会车辆对不特定的旅客招揽生意、拉客,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


喻江、李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第112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喻江、李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间长、规模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均达数十万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