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号:梁保权、梁博艺信用卡诈骗案——透支信用卡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4 | 942 次浏览 | 分享到:
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梁保权、梁博艺信用卡诈骗案[第1120号]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将涉案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被停卡后至催收后未满3个月期间所偿还款项应视为偿还本金且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