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号:邵大平交通肇事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也不以行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责任大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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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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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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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是否以逃逸前行为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2.二次碰撞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第一次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被二次碰撞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3.二次碰撞交通事故中,如何区分第一次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故意杀人?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产生了致使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继而发生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的后果,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也不以行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责任大小为前提条件。
在二次碰撞事故中,应重点考量被害人因何种原因处于危险状态、危险程度、被害人对逃逸者的依赖程度、逃逸者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逃逸者不履行义务对结果的原因力、将结果仅归责于逃逸是否合适等因素,综合判断逃逸行为与故意杀人间是否具有等价性。一般而言,与作为等价的逃逸行为,第二次事故的发生应具有较大的必然性。实践中,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当然,需分析认定理由)。如经认定,第二次碰撞肇事者不负责任,则第二次事故发生具有较大的必然性,逃逸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等价于作为的原因力;如第二次碰撞的第三人负有较大的过错,即其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很难将逃逸行为与再次碰撞致死被害人间的原因力同等考量,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本案中,经事故责任认定,第一、二次碰撞对被害人的死亡负同等责任,第二次碰撞存有较大过错,但也未达到阻断第一次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地步。因此,邵大平的行为应属犯罪,并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