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利用国有公司(或企业,下同)改国有制时隐匿国有资产,致使资产严重流失构成贪污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3 | 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担任国企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在该企业改制前将财产转移到个人账户并在企业完成改制后继续非法侵吞财产的,基于企业改制前后性质不同,行为人的身份亦不同,其行为性质也应加以区别。具体而言,在改制前侵吞财产的,构成贪污罪,改制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产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侵占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