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3号:王江浩挪用资金案——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资金归个人使用,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10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挪用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同类职务犯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特征,属于作为被害单位的“其他单位”范畴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具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业主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应视为“本单位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