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号:林作明寻衅滋事案——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不构成劫持汽车罪的,仍可考虑适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评价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 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的行为定性

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行为的定性,应从犯罪构成要件、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在不构成劫持汽车罪的情形下,仍可考虑适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