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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号:林作明寻衅滋事案——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不构成劫持汽车罪的,仍可考虑适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评价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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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的行为定性
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行为的定性,应从犯罪构成要件、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在不构成劫持汽车罪的情形下,仍可考虑适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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