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号:黄世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特定的人也可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656 次浏览 | 分享到:
1.特定的人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
2.如何准确把握醉驾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行为人白天在城市主干道醉酒驾车,将被害人顶在轿车引擎盖上高速行驶,其主观目的虽然是想摆脱被害人,但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而其行为的后果也正是撞到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不仅导致了被害人被撞身亡,而且造成多人死伤和重大财产损失。行为人虽然是针对被害人这一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在实施针对特定对象的犯罪过程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实际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其之前针对特定对象和之后造成不特定对象伤亡的行为是整体上的一个法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