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4 | 674 次浏览 | 分享到:
1.被告人王仁兴解开航标船钢缆绳的行为是否系紧急避险?
2.被告人王仁兴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去履行。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即负有作为义务。实践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所要求必须承担的义务;三是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所谓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