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雇佣犯罪中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时,雇佣人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611 次浏览 | 分享到:
1.被雇佣人所实施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对雇佣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2.被雇佣人超出雇佣范围实施的他种罪行,雇佣人是否应对其负刑事责任?
雇佣犯罪的本质无异于教唆犯罪,是教唆犯罪的一种特别形式。对雇佣犯罪的处理,应遵循刑法有关教唆犯罪的一般规定。对雇佣犯罪中的雇佣者而言,只要其具备了雇佣犯罪的意图,而且实施了雇佣犯罪的行为,不论别雇佣人有无按其雇佣要求实施雇佣犯罪行为,或实行到何种程度,一般都应按其所雇佣的犯罪罪名,来对其追求其刑事责任。除非其雇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雇佣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

如果被雇用人在实施雇佣犯罪的过程中又另行实施了雇佣之罪以外的他种犯罪,就该“过限的行为”而言,双方没有共同故意,被雇用人单方的“过限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关系。雇用人只按其所雇佣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则应由被雇用人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