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8 | 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1.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明知”应如何认定?
2.被告人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是否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但被告人在举报同案犯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可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