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号:赵新正故意杀人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8 | 5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认定“确已准备去投案”和“正在投案途中”?
犯罪嫌疑人并未明确表示要投案,在其被抓获后,也未供述自己准备投案,故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只有具体的、现实的行为才能够成为“准备去投案”的证据,如正在实施了解投案对象或者场所路线、为投案准备交通工具等行为时被抓获,这些情况一经查实,即可认定为“准备去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