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880号:杨金凤、赵琪等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被“侦查管控”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22
|
5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侦查管控”系办案机关将嫌疑人置于实际约束、控制范围之内,进行调查、讯问、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提问、配合调查的义务。行为人经公安机关允许脱离“侦查管控”,又按公安机关指令自行到案的,对其被办案机关控制前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司法成本的节约无任何影响,系被办案机关控制后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上一篇:
926号:喻春等故意......
下一篇:
831号:李国仁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