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号:杨彦玲故意杀人案——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22 | 6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对合行犯罪中,参与犯罪的一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必然包含了另一方的犯罪行为。反之,一方若不想供述另一方的犯罪行为,就至少必须隐瞒自身的部分犯罪事实,违反了如实供述的法定义务。本案被告人购买铊与唐某出售铊互为必要条件,虽然是不同的罪名,但在行为性质上,二者的行为相互依存,具有对合行。其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行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系其法定义务,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也不属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