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件后对公职人员的处理
(一)是否开除公职、撤职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刑事处理的,通常要开除公职。
1.可以不开除公职、撤职的情形
涉嫌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理的,除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未造成不良影响的酌定不起诉、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定罪免刑案件外,公职人员都要受到开除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涉嫌过失犯罪被刑事处理的,除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未造成不良影响的酌定不起诉、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定罪免刑、缓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外,公职人员都要受到开除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2.什么情形属于“案件情况特殊”,建议可考虑保留公职的情形
一是政治素养较好,业绩突出或者曾作出重大贡献,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行业事业发展;
二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型人才,成果丰硕,保留公职有利于继续作出贡献、服务群众的;
三是具有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
四是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需要保留公职;
五是保留公职可以充分体现执纪执法综合效果的其他情形。
——参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文章《公职人员过失犯罪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开除》(安徽省纪委监委许展、李刚)。
(二)何时开除党籍和公职(“双开”)、终止人大代表资格
1.何时双开、终止人大代表资格
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前给予“双开”;
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前提请有关机关终止人大代表资格。
2.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7条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关于该《规则》第五十七条的释义:案件移送前,应当按程序报批后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决定,需要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应当提请有关机关终止被审查调查人的人大代表资格。
(三)工资待遇处理
1.在职人员被留置、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处理
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如果是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对留置期间是否停发工资待遇,目前虽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人事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规定,并结合留置措施的性质(类似于强制措施,并可以折抵刑期)以及在留置期间被调查人脱岗未实际工作等情况,相关部门停发工资虽然无明确规定,但也符合法律要求。
如果在此期间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经审查核实,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2.在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3.退休后被留置、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同样,如果是退休后被留置的,虽然目前无明确规定,停发退休待遇,但相关机关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也并不不当。
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如果是企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完毕之后可以按照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依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四)公职人员刑事处罚后的退休或养老问题
1.会取消或减低退休待遇
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退休手续停办。
针对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决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同时,通常也决定取消退休待遇。
如果是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也会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取消或降低)其享受的待遇。
如果是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工作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也会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取消或降低)其享受的待遇。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退休待遇不同于养老保险
关于何为退休待遇,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据了解,退休待遇通常与领导干部的职级相对应,涉及医保报销额度、医疗保健,以及车辆使用,住房福利等。
3.养老问题如何解决
公职人员受刑事处罚后、被开除公职的,一般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但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刑满释放的公职人员而言,在刑满释放后办理养老保险时,能否将服刑前的工龄与刑满后的养老保险予以衔接,或者是原被认定犯罪之前的正常履职时间能否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尚未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各地人社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目前呈逐步认同趋势。
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因为犯罪被判刑,只要其犯罪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后仍继续有效,事业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只要符合相应缴费年限(1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
参考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养老[2011]24号)第六条:曾经被判刑或开除公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受处分前未参保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以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受处分前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将其受处分前的全部个人缴费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参考案例:(2019)豫16行终165号判决认定:公务员犯罪刑满释放后,能否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不能成为法律的空白。参照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3家部委下发司发(2015)8号文《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精神,原告应纳入社会保障。关于原告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财政供给人员在处分前未参保缴费的工作年限,不是因个人因素,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不缴费的原因所导致。最终认定:原告及原用人单位收到本判决后可以直接向西华县企业养老中心申请对所欠费用的补交及保险费的续交,而无须等待上诉人的答复,变相确认了公务员刑满释放后原公职期间可以视同缴费,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应当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七、被处理后是否会影响子女报考学校和就业的政审
(一)关于是否影响子女报考人民警察
1.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影响子女报考人民警察
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9条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2.正在服刑的,会影响子女报考人民警察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3.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影响报考人民警察
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9条规定
(二)关于是否影响参军和报考军队类院校、国防生
1.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影响子女参军及报考军队类院校、国防生
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九条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2.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起诉或者审判的,影响子女参军及报考军队类院校、国防生
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三)是否影响子女报考普通院校及公务员、事业单位
1.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会影响报考普通院校
2.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会影响子女报考一般岗位公务员、事业单位,但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可能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