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比较普遍适用的处罚原则。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有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够的警戒作用,因此,本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根据具体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宜采用双罚制处罚原则的,在分则中有的规定了单罚制,即单位犯某种罪的,不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罚的规定。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四十条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第三百四十四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案例要旨】
[第1284号]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庞美兴、罗正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