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及予以相应处理的规定。

  免予刑事处罚是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挽救犯罪分子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处理,同样可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既“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是指不适用刑事也可达到教育目的,犯罪人已认罪、悔罪等,对其没有判处刑罚必要的。(2)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的非刑罚方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是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该案件管辖的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以经济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是指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或者其基层组织,依照规章、制度,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如开除、记过、警告等。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要旨


(检例第81号)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郝卫东盗窃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