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共财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公共财产,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公民多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1)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益事业”主要是指服务于社会公益的非营利性事项。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社会捐助”是指个人、组织或单位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向贫困地区所捐赠、赞助的款物。“专项基金”是指专门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各种基金。

  本条还规定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对待,按公共财产予以保护。因为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当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时,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如果丢失、损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