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有两个内容:一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指依照我国的刑事法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例如,某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这种情况也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如果某行为人虽曾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但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决定免予刑罚处罚的,则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同样,如果检察机关对上述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的,也不在“受过刑事处罚”之列。
二是如实报告仅限于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入伍”是指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就业”包括参加任何种类的工作,如进入国家机关,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团体等。“向有关单位报告”,是指向自己参加工作的单位报告。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情况,便于安置工作以及对该有关人员开展帮助和教育。
第二款的规定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主体是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既包括入伍、就业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入伍就业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只要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就构成适用本条规定的条件之一;二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以及适用缓刑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包括五年有期徒刑),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三点,一是本款的规定只是免除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这些人在入伍和就业时,征兵部门和招录单位依照招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考察。二是这些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人,司法机关仍会保留其犯罪记录,但会对这些记录予以封存。三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