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可以作为认定自首的依据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6-18 | 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刑事案件中,“线索”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能够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另一种是不能直接查证犯罪事实,但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如果办案机关掌握了第一类线索,就应视为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犯罪分子在被据此调查谈话时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办案机关掌握了第二类线索,因该类线索不能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犯罪分子在被调查谈话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