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23 | 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402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释义】




立案标准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案依据






例要旨


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在被滥伐的林木已经灭失、滥伐现场的伐桩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可以按销售林木的明细账去测算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